中国“冬天”的八个规律

laomai 发表于 2008-08-06 08:39:16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吴晓波
2008年8月5日 星期二

管还有“过虑论”、“假摔论”的声音,但是,越来越的人已经感觉到“冬天”的降临。能不能熬过今年下半年,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经营者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纵观三十年,这并不是第一个“冬天”,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冬天”,我们只是处在一个周期性的成长逻辑之中。对于那些只知道“埋头种地”的人来说,“抬头看天”,已成必要。

规律一:“4到5年,必来一次”。

在三十年的中国变革历程中,宏观调控(在1992年之前称为“治理整顿”)是一个定期出现的名词。自1978年开始改革以来,1981年就发生了经济动荡和政策紧缩,其后,每隔四到五年就会呈现类似的“过冬景象”,这些年份分别是:1984年、1989年、1993年、1998年、2004年——其间,惟一的一次输入式行业危机是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破灭,不过,它对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大——按此规律,2008年的“冬天”似乎是如期而止。对这一周期规律的警觉与漠视,是企业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很多老资格的企业家都有天天收看中央台“新闻联播”的习惯,其实,便是从中窥视中央政策的微妙走势。

规律二:“暴热乍冷,没有过渡”。

所有的宏观调控都是因为经济的超速成长所导致的,在一个狂热成长的年份之后,接踵而至的就是一个骤然降温的严酷“冬天”,紧缩政策的出台往往是“紧刹车”式的,其间几乎没有任何过渡。这使得那些激进发展的企业因为缺乏风险防范而导致窒息式的崩塌。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陷入困境的主要是两类企业:一类是在前两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张,一类是贸然进入了房地产等“暴利行业”,冬天骤至,顿时爆发资金危机。

规律三:“资源紧缺,能源大战”。

除了1988年因“物价闯关”失败而导致经济低迷之外,在其他的每一次宏观调控中,以生产资料的紧缺为表象,以及因此而爆发的能源大战,是一个惊人相同的原因。这表明,中国的经济始终处在一个能源供应短缺的成长通道里。2008年的危机仍然呈现这样的景象,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能源价格的上涨——譬如石油和铁矿石等——更多的受到了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而后者的价格上涨同样来自于对中国市场需求的预期。因此,宏观调控的全球化特征已经呈现,这无疑增加了政策设计以及执行的难度。

规律四:“保护国企,牺牲民企。”

在1981年,为了限制私人工厂与国营企业争夺原材料,农业部出台政策“禁止私人购买拖拉机”。1984年前后,则推出“价格双轨制”,使国营企业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资料,这一政策思维一直持续了二十多年,到2004年,则通过行业整治的方式,限制了民营资本在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领域的投资。这种保护的手段,在1992年之前是以价格改革的方式展开的,之后则以信贷政策的紧缩来实施。在本轮宏观调控中,为了遏制通货膨胀,中央继续祭出了信贷紧缩的铁腕政策,受此影响,东南沿海的、数以十万计的中小民营企业出现了倒闭、停产以及迁走南亚的景象。

规律五:“现金断流,集体雪崩”。

对金融领域的严厉管控,是中国宏观经济能够被迅速降温或启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自1991年之后,中央政府对体制外的金融活动一直保持着高调打击的政策,这使得民营企业面对宏观政策的骤然变冷几乎没有任何招架之功。在过去的十年里,民营企业在1998年和2004年前后发生过两次“集体大雪崩”,原因都在于此。在以往历次调控中,浙江和珠三角一带的企业之所以比较顽强,很大的原因在于,这两个地区有活跃的“地下钱庄体系”。而在今年的调控中,因为企业所需“过冬资金”越来越大,以至于非法的钱庄主也无法承受,于是,“最顽强”的民资集团也出现了惊恐倒闭的景象。

 

规律六:“否极泰来,推进松动”。

 

一直到本轮宏观调控为止,中国经济每一次都会从悬崖边奇迹般地及时拉回,无数次的“崩溃预言”都一一破灭。而在冬天最严酷的时刻,也是改革得以推进和管制政策松动的转折时刻。在1988年,中央高调实施的“物价闯关”失利,导致其后三年的经济萧条,而正是在那段时间,中国相继完成了价格、汇率和分税制等重大改革。在2005年,因宏观调控导致股市暴跌,上证指数跌到惨不忍睹的998点,然而便是在这一让人绝望的时候,一直阻力巨大的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地突破。在今年的“冬天”里,我们看到中央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以及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政策上正在进行突破式的试验。

 

规律七:“冬天过去,必有春天”。

 

三十年来,每一次宏观调控,都是高速成长中的一个“弯道”。中国经济成长的基本面至今未破。在可以预见的十年内,这里仍将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中国有全世界最大的人口基数,随着内需启动政策的生效,人口“红利”将让经济的高速成长持续下去;中国的城市化还在很初级的阶段,在未来10年内,还将有2•5亿到3亿人口进入城市,这将为投资型拉动提供巨大的可能性;再就是互联网应用性技术的成熟,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将让中国企业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因此,可以预测的是,随着CPI的下降,信贷政策的松动指日可待,熬过这个“冬天”,中央政府仍将以投资性拉动的方式重新启动经济。

 

规律八:“试错代价,越来越大”。

 

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有“试错”的特征,非到万不得已,既得利益集团的“手”决不会松开。政策的市场化松动,也是在一轮又一轮的宏观调控中得以推进,而调控的代价则一次比一次巨大。在今年的“冬天”里,创造了“中国制造”神话的民营制造工厂成为了最大的牺牲者,而它们的失利除了造成商业资源的极大浪费之外,也带来了失业人口增加、区域产业经济空心化以及上游垄断企业利润下降等多种效应。“投资拉动需求——政策紧急刹车——靠危机推进市场化松动”,这样的政策逻辑已到需要反思的时刻了。因此,主动改革、减少变革代价已成为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中国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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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权改革”的意义

laomai 发表于 2008-08-04 09:28:32

成都“地权改革”的意义

  王东京

   最近赴云南考察,原本没去成都的计划,公务结束,我与几位同行在丽江分手,忽然灵机一动,便买了机票飞成都。去过成都多次,这回旧地重游,当然不为看山水,我所关心的,是成都的地权改革。三月份到都江堰,听说那里正搞“耕地确权”,和当地市领导见了面,也有交流,不过那时刚起步,具体做法尚在摸索,于是我决定跟踪,不料碰上“5·12”大地震,跟踪只好暂时搁浅。

   天不遂人愿,但我对成都的“地改”一直耿耿于怀。研究“三农”多年,我深知此举的分量,即使不说是惊天动地,但它也将无疑问载入中国改革的史册。小平同志当年讲,农村改革有两个飞跃:一是家庭联产承包;一是规模经营。经验表明,联产承包能解决农民的温饱;但农民要致富,没有规模经营不行。简单算一笔账,当下农民人均耕地1.4亩,无论种什么,农民收入都难有大的改观。

   当然,政府可出台惠农政策。这些年,政府已先后推出的政策有: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停收“三提五统”;粮食生产综合补贴;免征农业税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农民收入至今仍在低位徘徊。难题还在于,国家惠农政策几乎出空,靠政策富农似乎已走到尽头。怎么办?两年前我曾去河南豫东调研,那里的农民说,一人种一亩多地不能富,但一人种20亩,收入则可就地翻番。

   是的,按每亩纯收入500元算,20亩可赚1万元。由此看,规模经营是农民致富的不二法门,舍此无他。问题是,要规模经营就得有耕地流转,而耕地要流转则必须明确产权。众所周知,当下政府赋予农民的只是经营权而非产权,不是说经营权不能流转,而没有产权,经营权流转收益要打折扣,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此番赴成都,我重点看了温江区。温江原是一个农业县,2002年撤县改区。近五年,温江的城镇化走得快。兴镇先兴业,产业发展也很有特色,更可喜的是,城镇化带动了农转非,农业人口从2003年的80%骤降至目前的40%,农民人均收入过六千元,五年来增一倍,了不起。而困扰温江的是,农民收入已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下一步如何增收?按照市委部署,他们把眼光投向了地权改革。

   我在温江作了实地考察,也召开了座谈会。尤其那个座谈会,区委、政府很重视,主要头头都到齐,他们反复向我们解释的一个问题,是“耕地确权”不是私有化。我当即表示同意。其实本人多次说过,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上的归属权;而产权是指财产的使用、收益分享与转让权。明确耕地产权,所有权可以不动,照旧归集体,只是将耕地的使用、收益、转让权确定给农户,与私有化不挨边。

   值得讨论的是,农民增收为何一定要对耕地确权?大家各抒己见,我归纳各方观点,主要理由大概有以下四点:

   其一,现在承包制给农民的只是耕地经营权,而非产权,政府说承包权30年不变,顾名知义,讲的仅是使用权,并不包括转让权。于是带来一个问题,农民目前的承包地将来会否被征用,政府没承诺,农户更没底。俗语说,恒产者恒心。农民没有转让权,耕地就算不得自己的资产。如此,农户自是不肯在耕地上作长期投资。近30年,农田基础设施每况愈下,与耕地产权缺位应该大有干系。

   其二,由于农户没有耕地产权,收益权也朝不保夕。表面看,国家免征农业税,土地收益悉数归农户,但若深想一层,若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户必为吃亏的一方。农民没有转让权,土地卖或不卖,政府一言九鼎,农民说了不算。尽管政府会给一定补偿,但补偿标准也是由政府定的。从当下的补偿情况看,其标准普遍低于市价。有些农民不服,四处上访,可转让权不在农民手里,就算对簿公堂,农民也赢不了。

   其三,多年来农民融资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奇怪的是,从商业银行系统看,农民却贷少存多。何以如此?不少人批评银行不肯给农民放贷,其实,银行也有苦衷。在商言商,由于放贷有风险,银行必须要求债务人有财产抵押。而农民除了承包地几无财产,没有抵押,银行自是爱莫能助。有人问,银行为何不让农民用土地作抵押?我的看法,是农民没有耕地产权。试想一下,假如你借钱给别人,你会接受对方用没有转让权的财产作抵押吗?你不会,银行也不会。由此看,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赋予农民耕地转让权乃当务之急。

   其四,对土地承包30年不变,农民欢迎。但为了稳定土地承包,现行政策都是生不加、死不减。短期内,问题不大,但时间一长,就会纠纷百出。人口减地不减,新出生的人没地种,这些人何以生存?温江有一个做法,就是将耕地产权股份化。这有两个好处:一是农民可以股权为纽带,搞规模经营。二是耕地股权化后,将来人口变动,股权可作相机调整。有人离开或死亡,股权就可调给新出生人口。这样双管齐下,既解决了人口变动带来的矛盾,又不必重新分配耕地。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回望改革,一个基本经验,是“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成都地权改革,无疑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新突破。不必说,作为新事物,目前肯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我们不应求全责备。刚与温江区委书记李刚通过电话,他告诉我温江第一批产权证将于8月底前发至农民手中。令人振奋的消息,愿成都地权改革一路走好! 

laomai评论:这一次的支农政策击中要害,哈哈。请大家努力寻找有“粘锁”能力的农业相关公司。粘:粘住顾客,信息不对称创造商誉;锁:锁住利润,创造不对称的竞争势态。

关键词(Tag): 土地改革 农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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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医改模式县级推广 宁波模式缓行

laomai 发表于 2008-07-18 10:29:57

临安医改模式县级推广 宁波模式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8日 02:3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世玲

   “采取市场机制、三方共管药房,最终使医院和患者都受益了。”7月15日,当浙江临安市卫生局局长孟建强介绍医改“临安模式”时,下面近50位杭州市各区县卫生局局长和乡镇医院院长仔细聆听着每一个改革细节。

   从2007年开始,杭州下属县级市临安市进行了指向药品流通环节的医改探索——“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模式改革”。该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全程“渗入”,传统医药商业企业的“卖药”利润部分转移到了医院,医院在获得“正向补偿”的前提下,让利给患者。

   正是这种医院和患者的双赢效果,临安模式获得了上下各方关注,也获得了杭州市和浙江省发改委的认可,在下半年杭州市要在全市区县乡镇医院推广。

   改革措施颇为相似的宁波医改却被告之“缓行”。

   由于宁波医改中“打算”把临安模式推广到包括市级医院在内的所有医院,而不仅仅是县级医院,遭遇了药品价格政策困境。现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医院售给患者的药,严格按15%的加价率标准执行。但按照改革设想,医院药价必然突破15%加价率的界限。

   无论是临安还是宁波,浙江医改决策者们把目光都锁定在“怎样遵循市场原则(而不是行政命令)、找到医院进低价药的动力源(6.88,0.39,6.01%,)”。他们在动力的追溯中发现,改革药品价格政策成为破题关键。

   “临安和宁波做法,核心指向医院购买低价药的动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评价。

   “临安模式”推广:

   买进低价药

   14日,孟建强向台下乡镇医院院长们解释,“临安模式”核心在于乡镇医院买到了低价药,在保证自己获利的前提下,让利给患者。

   具体做法是,社区中心(乡镇医院)根据原有的历史药品采购价和医药商业企业现有的进货价进行比较,来确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同时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海虹医药向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询价,最后实行择低选择。

   “如何进低价药是我们一直关心的话题。”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王柄江院长表示,王所在的医院是“临安模式”的试点。和大多数乡镇医院院长一样,解决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

   相比市属或县级医院,乡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技术上也没有竞争力,因此大多数乡镇医院都想靠“药价低”来吸引患者就诊。但事实上,由于目前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参与政府统一招标,且用药量不比二、三级医院大,乡镇医疗机构和卫生站与医药商业公司的议价谈判能力很低。因此,乡镇医院买药一般进价比县级以上医院高。多重因素下,多数乡镇医院难以为继,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临安模式”中,乡镇医院通过了电子商务平台,过滤了中间药商,直接对接药企,寻到了低价药。

   通过上述模式,临安医改效果是明显的。据孟建强介绍,07年临安市11家乡镇医院和17家社区卫生站试点后,与06年同期相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药价就降低了5%以上。按药品最高零售价计算,到08年6月底共让利220多万元。

   鉴于以上效果,杭州市决定今年推广。

   “乡镇医院有动力买进低价药。”一位杭州卫生系统人士分析,临安模式之所以成功,就在于乡镇医院不受 “顺加作价”政策的约束。

   从2004年开始,我国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15%的购销差率后,卖给患者。

   这样导致县级以上医院喜欢买进高价药。而“临安模式”医院购买低价药的动力在于,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幅度可在30%到60%之间(只要不超过国家最高零售价),买进更低价格的药对医院是有利可图。

   因此,“临安模式只能在县级以下医院,包括乡镇医院和卫生站实施,没法往上推了”。上述杭州卫生系统人士表示。

   “宁波模式”设想:

   高价药低加价率

   在临安试点药品流通环节改革时,宁波几乎同时启动了相似的医改改革路径。但不同的是,宁波把改革的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医院,并对药品加价政策进行了调整。

   “核心是要解决医院买进低价药的动力。”7月14日,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士对记者分析。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药品招标中,采取了新形式——对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总额70%左右的、采购量较大的238种(607个规格)药品采取医院集中、直接询价采购模式。

   宁波市称自己的改革是“量价结合的集中询价”,具体做法是:第一,医院直接面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直接报价(进口产品可由一级代理商报价作为本次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其二,医院要明确最少采购数量和付款方式,如果未完成采购量,须向企业赔付3%的违约金。

   “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上述宁波卫生局人士分析称,同时也有效的保护了医药企业利益。

   除上两点外,宁波模式中设计了关键性改革方案——对药品加价政策进行了调整探索,即突破了15%的“顺加作价”政策。

   具体做法是:实现高价药低加率、低价药高加价率。

   在低价药可以实现高加价率时,医院是获得了相当利润,医院进低价药的动力解决了。但如何保证医院就一定让利患者?这类问题,宁波方案中也敏锐的涉及到了:细致的设计了让利幅度制度。

   具体分为六“档位”:进价是10元以下的,所得利润全部留给医院;10元至30元进价的,所得利润要乘以0.3的让利系数,即30%让给患者,70%留给医院;

   以此类推,不同进价有不同让利系数。30元至60元范围内的让利系数是0.4%,60元至100元的让利系数是0.5;100元至300元让利系数是0.6。

   “医院从药企买的药品,价格越高,所得利润的让利幅度越大。”一位参与这项改革的宁波市政府有关人士对记者分析,这样,既保证医院有积极性进低价药,又使得患者最终药费下降。

   按这样的激励方案,医院采购药品价格明显有了下降趋势。据本报记者从宁波相关人士处得到的数据显示,宁波采取上述模式,刚完成的采购价格总量,比2007年浙江省市联合采购降低了9.23个百分点,比宁波上一轮采购价格总量下降了10.59个百分点。

   “宁波采购药价明显降低了。”上述宁波政府人士表示。

   如果顺着改革者设想的思路,下一步该做的是,医院把“低价药加价超过15%后,获得了更多利润,然后再按一定让利系数让利患者”,这样,医院利益保证、患者买药费用也降低了。

   然而,宁波后半部分改革被有关部门要求“缓行”。

   “这套改革触到了很多利益群体,如药品流通企业。”一位熟悉宁波卫生改革的人士分析。而缓行之后,宁波各级医院面临着困惑。根据之前“低价药高加价、高价药低加价”激励作用下,医院进了很多低价药。而“加价”改革缓行后,医院也不得不面临15%的统一加价率。显然,低价药也只能加价15%,医院再次感到“还不如进高价药合算”。

   加价率问题胶着

   无论是临安还是宁波,他们都试图在药品流通环节中寻找医改突破口。然而,一个核心命题不得不面对,药品加价政策面临改革。

   2006年,国家发改委要求,医疗机构销售的大部分药品统一按15%加价率加成后卖给患者。早在2004年1月,浙江省就试行了这种“顺加作价”政策。但该政策从实施后,一直受到各方质疑。

   浙江湖州市政协委员、湖州市监察局副局长梁军的一份提案指出,“医院药品进价越招(招标)越高。”

   梁军分析,由于加价率被固定为15%,招标价格越高,医疗机构获利也就越多。这实际上影响了医疗机构打压药品价格、降低进药成本的积极性。

   “医院和药企成为利益共同体,导致各方利益达成默契,药品价格越来越高。”上述宁波政府人士称。

   这样,患者药费负担不降反升。梁军通过调研发现,与2003年未实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时相比,2007年湖州市门诊病人人均次费用和药品费用分别上升了35.24%、23.97%,出院病人人均次费用和药品费用分别上升52.15%、52.75%。

   梁军还发现,浙江省药品进价单价在60元以上的高价药,占医疗机构总用药量的40%。

   对此,上述宁波政府有关人士也观察到了:宁波在实施该政策之前,采购总价格是16亿,04年后上升到31亿。

   “尽管有药品技术带来的价格提高原因,但增长这么快是不正常的。”该人士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康健也于去年、今年两次提交“完善药品作价政策”提案。除了上述问题,康健还观察到:医院不愿意采购价格低廉的国产药品,而更喜欢采购合资、进口药。原因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开发药品,对原研药、专利药实行单独定价等政策倾斜。但事实上中国药企的产品以仿制药为主,原研药、专利药主要来自外资、合资厂商或进口。

   康健认为,“顺加作价”政策,已经直接影响到本土药企的生存和成长。

   “在以药养医问题尚未解决前,调整加价政策,给医院进低价药的积极性,是目前最有效的做法。”宁波卫生系统人士表示。

laomai评论:可见,药企近年来营销渠道向第三终端延伸战略并无不当之处。

关键词(Tag): 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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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能源汽车寻津问路

laomai 发表于 2008-07-17 08:54:50

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在高油价压力下面临抉择

  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附近的熊猫环岛旁,一座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已悄然启动。一辆辆崭新的纯电动大客车正排队等待机器人更换车身电池,整个更换流程不超过八分钟。
  这是国内第一家单独运营的电动客车充电站,由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电动车辆工程技术中心(下称北理工电动车中心)与国家电网公司合作建设。
  “这也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商用模式的一次尝试。”北理工电动车中心副主任林程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林程所在的实验室承担了科技部863纯电动大客车项目的研发,将向北京奥运会提供50辆纯电动客车作为组委会的服务用车。
  但是,这些车在奥运之后怎么办是个难题。纯电动大客车运行成本比普通大客车高出1倍有余,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补贴资金很难上路。
  “我们的任务在奥运会后就结束了,如果政府介入的力度不加大,商业化实践随时都会被束之高阁。”林程说。
  北京的情况并非特例。中国现在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的机构和企业林林总总,但如果没有后续政策提供助力,很难指望这些行动能够撑到市场启动的一天。
  汽车产业属于典型的规模经济,新能源汽车产业由于前期开发投入巨大,初期量产规模小,成本居高不下。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欧美日等汽车强国均在财政、税务上对新能源汽车补贴,为之打开市场空间。而中国目前除了科技部对前期研发给予支持、发改委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并无特别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 宣布,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与此同时,一个名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持政策”的研究项目已由发改委产业政策司交给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李万里处长近期表示,应对涉及车辆的购置税、消费税、燃油税、公路收费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方案,对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的给予优惠,对高耗能产品要加大税费的征收力度。
  截至目前,当混合动力车2007年在美国已经卖出32万辆之时,中国真正走入市场的仍只有一款普锐斯(Prius),2007年销量为414台。在高油价的压力之下,沉寂的新能源汽车是否终于要在中国上路?

难产的优惠政策
  上海汽车技术中心新能源及新技术部执行总监朱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应该对厂商从研发、生产、推广各方面给予支持,或税收减免,或提供财政补贴以降低成本,同时对消费者鼓励,才能迅速启动国内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他看来,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即使厂商能量产,成本高企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内也根本找不到市场。
  以目前中国的新能源汽车来看,比亚迪的电动车F3e和长安汽车的混合动力汽车杰勋HEV都刚刚推出样车,售价在15万元左右,均为同等级汽油版车型价格的近两倍,市场前景难言乐观。即使是丰田在全球热卖的混合动力车普锐斯,也由于售价高达26.78万元,2008年1月至5月在国内的销量仅为266辆。
  天相投资顾问公司所做的研究表明,假设93号汽油价格每升6.2元,新能源汽车百公里油耗10升,以每天行驶里程50公里、每年行驶里程1.8万公里为基准,并考虑消费者资金的时间价值,以4.35%的折现率(按十年期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计算,如果新能源汽车节油40%和50%,混合动力车在使用周期内(10年)共计节油价值3.68万元和4.60万元。这表明即使油价上涨,如果没有其他补贴,新能源汽车单纯节油带来的好处并不那么吸引人。
  由于近期国际原油价格高企,发改委也加快了支持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研究进程,但是前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持政策》项目要从研究变为实际的政策并不容易。
  目前,中国汽车消费的税种主要是购置税和消费税。购置税约为整车价格的10%,面向消费者征收;消费税面向生产厂商,按照排量不同从1%到20%不等。
  在6月26日“2008(第五届)中国汽车发动机高层研讨会”上,参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持政策》研究项目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顾问张书林建议,应减免混动车购买者的车辆购置税,并直接补贴,以使混动车与同档次传统车辆差价缩小50%;对纯电动汽车应免去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并直接补贴,以使纯电动汽车电池组成本60%得到补偿。他还建议政府强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纯电动汽车。
  这些政策如果出台对于新能源汽车厂商自然是好事。但多位汽车业内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政策需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才能实现,从燃油税争论数十载至今仍出台无期来看,指望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短期内出台并不现实。
  而且,由于目前发改委工业管理的职能被划归至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的政策方向还需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人员全部到位后才能确定。

哪一款适合中国
  尽管国家层面政策不明,地方政府、利益团体仍热情高涨,从甲醇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到柴油轿车均粉墨登场。
  山西省对甲醇汽车产业化一直抱有相当大的热情,因为山西煤炭资源丰富,醇醚燃料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当地煤化工产业。早在2001年6月,山西省就成立了省燃料甲醇与甲醇气领导组及办公室,以省长为组长、主管工业副省长为副组长及相关职能厅局参加。2004年8月,山西省交通厅下发文件,在2010年前,对审核认定的高比例甲醇车免征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同时,山西还对改装甲醇燃料的汽车给予财政补贴,轿车、出租车每台补贴2000元,公交车每台补贴1万元。
  截至2007年底,山西全省累计销售甲醇汽油50余万吨,消耗甲醇13万余吨,建甲醇加注站770余座,参与掺烧的车辆3000万辆次,参与示范的中巴车共260辆,旧车改装为甲醇车累计2000辆。
  湖南省则看中电动汽车。《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2008年5月15日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显示,湖南省已确定湖南南车时代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为电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湖南将建立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基金,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4500万元用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电动车购置和运营补贴。
  最近,一份《关于加快发展先进柴油轿车的建议书》被上交至国务院、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这份由一家欧洲汽车厂商支持的研究报告建议中国适度发展现代柴油轿车,以缓解能源短缺的压力。报告认为,相关部门应在柴油价格、消费税、燃油税、购置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然而,无论是甲醇汽车、纯电动汽车还是柴油轿车,均引发了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激烈的辩论。
以甲醇汽车为例。反对者认为,甲醇作为车用替代燃料的前景,只是在甲醇价格相对于原油价格较低的情况下才具备现实经济性。全国醇醚燃料及清洁汽车专业委员会测试的模型表明:当甲醇生产成本在1000元/吨左右,全甲醇车醇油替代比为1.65∶1时,若汽油零售价为6670元/吨,甲醇年平均价格为2850元/吨,其经济性将非常明显。可是,近期国内甲醇的市场价格从3600元/吨疯狂涨至目前的4870元/吨,涨幅高达35.3%。
  国泰君安分析师张欣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甲醇作为替代能源面临的悖论是,一旦规模化和产业化后需求大增,进而引发价格上涨使其原有的成本优势不复存在。这与之前试图用粮食制乙醇、煤制油和天然气替代石油遭遇的困境一样。张欣说,天然气价格便宜时,很多城市都曾让公交车、出租车等改烧天然气。然而,随着需求增长,天然气很快供不应求,价格大幅攀升,汽车烧天然气的价格优势消失了。
  至于纯电动汽车,由于国内目前主要依靠火力发电,部分专家认为这不过是“用一种化石燃料替代另一种化石燃料”,并不适宜大范围推广。
  柴油汽车引起的争论更大。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大力发展柴油轿车,生产资料用柴油肯定受到挤压,中国将不得不大量进口柴油,农村的柴油价格和供给受到威胁,“这不值得”。
  据他介绍,中国原油加工体系中“柴汽比”远高于欧洲。柴油轿车普及率最高的西欧,“柴汽比”约为2∶1,而中国自2005年以来“柴汽比”需求一直维持在2.22以上的高位,柴油供应时常短缺。
  崔东树进一步表示,有些公司向中国市场推销柴油轿车,主要是为了导入欧洲技术产品。中国的柴油车制造、研发技术水平比国外落后很多,柴油轿车方面更是合资品牌的天下,国内零配件开发能力和供应同样存在很大差距,大规模发展柴油轿车不仅不会带来明显的技术溢出效果,还使得整个产业链被跨国公司牢牢把持。
  天相投资顾问公司汽车分析师王明存也认为,中国之所以没有立即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政策支持,也有保护自主品牌的意愿。
  她告诉《财经》记者,“在自主品牌厂商还没有能力量产新能源汽车时就推出支持政策,很可能造成国外厂商抢先占领国内市场,从而在标准上牵引国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

重要的是“明确方向”
  东风汽车公司副总工程师程振彪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家“十五”计划期间对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的投入是24亿元,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75亿元。
  但这些钱使用效率不高。“最初的想法是‘百花齐放’,从混合动力到纯电动再到燃料电池、氢燃料发动机等等,都要投入研究,且参与研发单位众多。实际上,由于重点不突出、力量分散,目前能真正投入大规模运营的基本没有。”程振彪说,“比如燃料电池车,连基础的理论都不完整。”
  在科技部启动的“863”电动汽车研究总体项目规划中,由北京理工大学牵头开发纯电动大客车,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责纯电动轿车开发;清华大学和同济大学分别担负燃料电池的大客车和轿车开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与一汽、东风和奇瑞负责混合动力车的技术攻关。
  现在,这些项目普遍遭遇了与北京理工大学相似的产业化瓶颈。程振彪说,高校本身就不具备市场开发条件,在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将研究成果顺利产业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进一步指出,眼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呈现无序状态,原因在于国家并没有对短、中、长期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作出明确规划。从“十一五”规划纲要,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再到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等等,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规划和方案很多,惟一缺少的就是针对新能源汽车具体的、明确的纲领性政策。
  冯飞认为,这一状况使得汽车企业无所适从,不知重点在何方。“恶果是:真正敢花力气搞新能源研发的汽车厂商寥寥无几,对外展出的新能源汽车多半是无法大规模量产的‘面子车’”。
  纵观国际上的汽车大国,都有较为明确的国家新能源战略作为长远发展的支持。
  美国早在克林顿政府时代就提出了实现百公里耗油3升、近“零排放”和90%汽车制造材料回收的“新一代汽车伙伴计划”;小布什政府上台后,将燃料电池技术作为国家支持、企业联合攻关的新能源技术发展方向;近期,美国能源部又决定在未来三年中,总计投入3000万美元支持对纯电动汽车的研发。日本政府则制定了短期发展混合动力汽车、长期发展燃料电池汽车的国家能源战略。
  冯飞建议,主管部门应该尽快确立“两条腿”走路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路径:一方面,着手提高传统内燃机技术;另一方面,在保持醇醚燃料、燃料电池、纯电动等中长期新能源技术研发同时,偏向于支持国内汽车厂商开发目前最具商业化条件的混合动力车。
  东风汽车的程振彪则建议,国内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既要保证多途径并举,又要有所侧重,防止力量过于分散,要根据相关技术成熟程度和国内的客观环境做出技术选择。
程振彪提出,在近期五年左右的时期内,应着重发展天然气汽车和混合动力车;在十年左右的中期,继续普及天然气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车,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而在15年及更远的长期,目标转向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第二、第三代非粮绿色生物燃料汽车。■

 

laomai的评论:
        新能源车的尴尬是中国错误的能源政策众多苦果之一。能源价格高企,说明需求过多供应不足,此时至少应鼓励供应,同时适当调高价格鼓励节能。事实上却是对供应收重税,同时限价补贴高耗能。整个一南辕北辙! 如果上述错误的能源政策能够拨乱反正,油价必然下降不说,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也能够有更多资金找油。更重要的,为了对冲原油枯竭之风险,石油公司必然投资于新能源开发,以保证公司长期经营。而且,市场化的投资开发必然有效于政府主导的投资开发。 
        再贴近这篇文章,新能源车的话题绝对可以写出更深入的报道。文中所谓专家部分在为自身利益说话,欧阳记者完全可以补充更详细的数据资料,让读者自己判断哪条道路才是最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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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支农新政策——国家粮食安全规划纲要

laomai 发表于 2008-07-09 08:43:06

国务院对达成以上目标决心大力实施推进的9大举措为:①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耕地,不能有丝毫松懈。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5.6亿亩;③下大力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稳步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和产出能力;④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支出重点向农村倾斜,逐步理顺粮食价格,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⑤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进农业关键技术研究,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力争有大的突破;⑥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⑦完善粮食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⑧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大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⑨引导科学、节约用粮,在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laomai的评论:今年5月以前(包括05~07年)的宏观调控手段、方式统统都是有问题的。搞得大陆、香港资本市场各位研究员、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失望,本人也是非常非常的失望。嗨!终究还是在中国这片奇迹的土地上,压力越大变革的动力也就越大,邓公开启的车轮不会停下更不会倒转,一些不学无术的家伙疯狂的喊叫更不会影响历史的进程。中国已经完全的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内部的问题会转化为世界的问题,世界的问题通过种种方式催化成中国国内的问题,这都逼迫变革。
       最近,对农业、农民的支持力度大大增强,实在是对经济、对民生的一大好事。只有最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得到实质性的上升,内需才能不断扩大,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中国现在的过分外向型经济才有转型的空间。只有农产品能做到自给有余才不会在真真的民生问题上出乱子,才有实力批评他人的经济政策。
       农业在近期成了中国经济木桶上力所能及能补上的最近的一块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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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通知

laomai 发表于 2008-07-08 11:21:49

2008年07月07日20:27来源:我有话说查看评论(0)好文我顶(0)第1页: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第2页: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和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决定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用电价格,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电价。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按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九)有线电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清理整顿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定。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各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15日前)。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5日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批准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底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核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总结报告阶段(11月底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等于1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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